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虑、主要内容和落实措施等方面,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聚焦基层反映强烈问题 增强执法精准性
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安全发展,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装样子、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聚焦这些基层反映强烈、急需规范解决的问题,在纳入《意见》提出的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涉及应急管理系统职责的重点任务的同时,又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实际,按照执法全流程的顺序,对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要求,全面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通知》共16条措施,主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通知》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总体要求、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执法保障等五个部分。
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规定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明确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规定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可以减少随意检查、乱检查等现象发生,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力举措。
《通知》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通过分类分级的方式,分别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明确相应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既可以有效避免执法扰企现象发生,又可以防止只检查安全管理水平高、安全风险低的企业等选择性执法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和“扫码入企”等方式,核验企业年度内接受检查次数,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4、8、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分别为1、2、4、6次。
同时,《通知》中也规定,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应依法依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企业发挥内生动力 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目前,大多数企业处于需要政府部门通过监管执法去督促推动落实的“他律”阶段,“外因”占主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从“爬坡过坎”向“治本攻坚”转变,需要各